徐州师范大学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集中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保证学校集中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集中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集中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库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组建的,能够满足学校集中采购评审工作需要的专家信息库。
第二章 评审专家与评审专家库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学校集中采购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精通专业业务;
(三)熟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熟悉货物、工程、服务等某一类或几类行业业务,能胜任学校集中采购评审工作;
(四)遵守学校集中采购评审工作纪律,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审职责;
(五)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集中采购评审工作,且身体健康;
(六)没有违法违纪等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对不符合第四条第二款所列条件,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经学校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可以进入专家库。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库由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依据本办法组建。招标办结合学校集中采购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将评审专家按以下三个类别建库管理:
(一) 货物类采购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教学科研设备、办公设备、家俱类设备、实验器材、耗材、药品、图书、教材、教学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废旧物资等采购。
(二)工程类采购主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
(三)服务类采购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采购对象,包括各类装修、修缮、拆除、保险、校园绿化、保洁、保安、物业管理、学生公寓用品、房屋租赁、软件等采购。
第七条 专家入选评审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八条 招标办依据评审专家条件,对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有关专家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入库专家的建议名单,报学校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招标办对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必要的政策法规和有关业务等知识培训。
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学校集中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办聘请,担任学校集中采购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独立评审,独立提出评审意见;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行使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学校集中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
(三)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委;
(四)依法接受监督,并配合工作人员解答有关方面对评审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评审专家库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招标办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对评审专家库进行补充和调整,同时逐一建立评审专家档案。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学校集中采购,可在监察处或纪委的监督下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直接确定。
第十四条 招标办确定评审专家的过程应当在监察处或纪委的监督下进行,同时将抽取结果记录备案。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在开标前半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十六条 每次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多抽取2倍以上候补评审专家,并按先后顺序递补。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确定后,招标办负责将评审时间、地点等内容通知评审专家本人。评审专家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对于已经确定的评审专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审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工作或担任顾问的;
(二)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工作或担任顾问的;
(三)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第十九条 建立评审专家考核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水平和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招标的评审工作要求;
(二)是否熟悉和掌握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
(三)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一年内有两次不良记录的,取消其两年以上评审资格。
(一)被确定为评审专家且已接受邀请,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审,影响学校集中采购评审工作的;
(二)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有关信息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未尽事宜由学校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