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师范大学集中采购工作限时办结制度(试行)
为切实加强招标办工作作风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规范工作人员的办事行为,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集中采购工作事项,明确办事程序,确定办结时限。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工作事项。
1.采购项目完成。自采购项目受理之日起至采购结果确定之日止,公开招标项目在三十天以内完成,邀请招标项目在二十天以内完成,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项目在十五天以内完成。
2.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自开标评标之日起,无供应商和相关部门提出质疑情况下,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上网。
3.质疑答复。自质疑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质疑答复。
4.保证金退付。自收到供应商提供相关单位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保证金退付。
5.采购资料归档。在采购项目完成后十五天内归档。
二、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结不了的事项,由项目经办人说明原因,经招标办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五天。
三、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没有办结的或拖延扯皮,给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相关科室做好集中采购项目接收、转接等记录工作,及时登记各项工作办结情况。
五、本着“能快则快、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项目经办人应在法规政策许可的前提下,在办结时限内尽量提前完成采购工作。
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