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贯彻国家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2000]9号)精神,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全校师生员工都要自觉爱护仪器设备,杜绝损坏仪器设备的不良行为。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专人负责。各级领导应重视仪器设备管理队伍的建设,经常对管理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定期检查设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应积极开展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探索并逐步形成有一定特色的科学管理体系。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由一位副校长主管全校仪器设备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设备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各院系应有一位领导主管此项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在设备处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帐、物管理。各院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调动工作时必须做好仪器设备的帐、物移交工作,手续不全或帐目不清,接收人可拒绝接收。
三、适 用 范 围
第六条 凡单价在800元 (含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七条 凡单价在8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用仪器设备列为低值仪器管理范围。其中单价在300元(含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单价在3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由院系自行管理。
第八条 基建项目中购置的可以计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统计数据的(如网络设备等)也应纳入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九条 无论何种经费来源、何种渠道(包括教研课题、纵向或横向科研课题、自筹经费、各种基金或其他途径)添置的仪器设备,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十条 仪器设备资产值的变更 1. 因技术改造扩充新的功能而增加其价值时,按所开支的材料、工费增加其资产值。 2. 购置仪器设备的附件或增加新的配件,按实际价格增加其资产值。 3. 原有设备因毁、损、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资产值。
四、仪器设备申购、采购与验收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度末在调研的基础上,填写“徐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购置调研表”。调研表必须详细填写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用途及购置理由等内容,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送设备处。设备处根据经费分配情况及申购的合理性进行汇总,报主管校长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选型论证,尤其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设备购置前由使用单位和设备处共同进行市场调研,从性能指标、技术参数、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选型论证要严格把关,要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观念,树立专管共用意识,避免重复购置。
第十三条 申购单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批、设备处汇总后,提请分管校长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大宗仪器设备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质,竞价,竞售后服务”的原则,提高投资效益,保证所购设备质量,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按批准的计划执行,原则上由设备处统一组织或委托采购,各单位不得擅自订购或改动计划。如确实需要调整,应事先向设备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整。订货合同统一由设备处教学设备科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并由教学设备科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购置单价在300元(含3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在验收合格凭填写的“徐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和发票经设备处教学设备科办理入库手续后,方可到计财处报销。购置单价在3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设备、在验收合格后由院系负责入库、建帐、管理。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1. 常规仪器设备的验收:仪器设备到校后,由申购单位组织专人或验收小组对到货仪器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说明书、装箱单及设备的技术性能等进行验收,检查是否与合同要求相符。经验收合格后逐项填写《徐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 2.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对购入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应由设备处、申购单位会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一般情况下,在供货商或生产厂家工程师到达安装现场后,验收小组要及时验收(进口设备要在索赔期内,一般为3个月),必要时可以请商检局派员共同验收。安装调试前要对仪器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进行验收,检查是否与合同要求相符;安装调试后需逐项考核该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确定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并填写《徐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由验收小组成员签名后存档。 3. 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损坏或短缺情况,应由采购部门尽快向供货(运输)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等手续。进口仪器设备如达不到订货合同承诺的技术指标,应由采购部门向商检局提出商检,开具商检证明,向供货单位索赔。
五、 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各院系分管领导要切实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生产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为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与核算,各院系必须建立必要的帐册,进行登记、核算和管理。设备处对已入库的设备进行统一分类编目、编号、建帐、填写固定资产标签。设备处、计财处、各院系设置相对应的分户分类帐,并注明存放地点、使用单位及使用人。设备处每半年与计财处对帐一次,以保持帐帐相符;每一年与使用单位对帐一次,以保持帐物相符。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需拆改应经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向设备处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设备处同意后方可进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需经设备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拆改。改装后的仪器设备要重新验收入帐。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而造成损失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和仪器设备出借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1. 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须经院系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并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2. 外单位向我校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我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院系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借,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须经设备处同意,并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外借,并需收取一定的费用。 3. 对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4. 因工作调动、出国留学或离退休的教职工离开本单位前,应归还所借用的仪器设备。经院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签字认可、设备处盖章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岗或离校手续。 5. 学校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带出学校使用。如因工作需要确须带出者,需经实验室主任签字、院系分管领导批准,设备处备案办理出门手续后,方可带出。
六、仪器设备维修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要坚持以内部维修为主、社会力量维修为辅的原则,努力提高维修人员的综合能力,加大维修投入,保证专款专用,使仪器设备始终保持正常待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 在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如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由使用单位根据仪器设备验收时供货方提供的保修单,及时与供货方联系。
第二十四条 在保修期外的仪器设备,需填写《徐州师范大学教学、科研设备维修申请表》,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与设备处设备维护中心取得联系,报设备处审批后送维修部门进行维修。擅自维修的单位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五条 设备维护中心要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提高维修效率,降低维修成本。一般情况下,内修设备维修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确需延长修理时间的要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期限不得超过半年;需外修的设备要及时与供货方取得联系,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修复。
第二十六条 设备使用人员要不断提高使用和保养水平,要保持良好的使用环境,随时监测设备使用状况,定期保养,及时排除隐患,发现问题尽快解决,防止设备带故障工作,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七、仪器设备调拨与报废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间仪器设备的调剂或因部门的分、合而涉及到仪器设备转移,需经转出、转入单位领导同意,设备处批准,并由经办人签字认可后到设备处实验室管理科办理仪器设备转帐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向校外调拨,须按下列原则进行: 1. 调拨仪器设备必须确认是我校闲置多余,教学科研不需要的仪器设备。校外单位必须持正式介绍信,与设备处洽谈协商,经双方同意并签章认可后,方可办理仪器设备调拨手续。 2. 调拨仪器设备原则上实行有价调拨。调拨价格视该仪器设备使用、折旧等综合情况确定,由校外单位、设备处共同协商。调拨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学校。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 1. 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报废: (1)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者; (2)不能迁移的设备,因实验用房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毁者; (3)因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4)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者; (5)凡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淘汰或不准再用的设备。 2. 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填写《徐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失、报废申报表》,经实验室主任(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需经技术鉴定小组讨论)、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送设备处办理相关手续。 3. 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由设备处审批;单价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须经主管校长审批。非自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处置所得残值需全额上交学校。
第三十条 对仪器设备的报废,应坚持报废不留用、留用不报废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对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均应赔偿。因失窃必须向校保卫处报案,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又隐瞒不报者,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机关各部门、室、所、中心,参照院系管理办法执行。
八、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遇与上级文件规定相矛盾,按上级文件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