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材料、易耗品(以下均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做到合理使用,防止积压浪费,杜绝伪劣产品,保证教学和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本着适当集中、方便使用的精神,设置院系级材料、易耗品仓库。
第三条 物品管理工作以“优质服务、科学管理、方便基层、讲求效益”为指导思想。
第四条 各实验室、研究所(室)必须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制度,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认真、定期核对、帐物相符、去向清楚、原始凭证齐全。
第五条 实验材料和易耗品计划、购置、领用等过程管理原则上由各院系负责。
二、范围和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仅指材料和易耗品。具体范围和分类如下: 材料:指一次使用即消耗、不能复原的物品。如金属和非金属等各种原材料、燃料、气体、试剂、化学药品、计算机外设耗材(如硒鼓、墨粉、色带、墨盒)等。 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损坏的,不属于固定资产、低值仪器和材料范围的物品。如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等。
三、计划与购置
第七条 物品的计划是采购供应的依据,各单位必须认真制订。计划要根据承担教学、科研、生产(服务)的任务和经费情况,分别编报、购置。管理部门要认真核算、审查,合理确定用量、贮量,根据经费予以购置。
第八条 根据教学、科研、办公对材料、消耗品的需要,结合多年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使用材料与消耗品的一般规律,各单位在每学期开学初制定材料与消耗品需求计划。
第九条 物品需求计划中对所需物品的规格、型号、数量要填写清楚准确,并注明用途(即教学、科研、生产、办公)。物品计划以实验室为单位填报,由各院系审批。
第十条 物品采购以院系自行采购为主。自行购置的物品应经院系管理人员验收,并在院系管理人员处办理入库手续,经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到校计财处报销。
第十一条 单价不小于500元的材料(如计算机耗材、计算机外设耗材),无论何种经费来源,只要产权属于本校,都要到设备处教学设备科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经出资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到校计财处报销。
第十二条 采购人员购置物品应进行初验;物品入库前应由保管员对物品及报销凭证进行复验;物品验收入库时,必须凭批准的采购计划办理,必须保质保量,三无产品(无产地、无厂家、无商标)不准验收入库。复验合格后,方能办理入库等报销手续。验收中如发现问题,采购人员应及时找供货、运输单位办理退、换、赔、补等手续。
四、管 理
第十三条 设备处负责监督与指导各院系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用材料供应及管理工作(含计划、采购、供应、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对在用物品应建立定期清查制度。院系分管领导应不定期对发放、领取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质量、种类和用途等方面内容进行检查,以保证物尽其用,使用合理。
第十五条 领用人在领用时,需详细填写“领料单”,严格按照领料单上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栏目填写。领料单上必须有领用人、实验室主任签字。贵重稀缺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领用要从严审批,明确责任人。
第十六条 为教学和教学实验领用的物品不得挪作它用。为科研领用的物品应予以计价。对于耐用消耗品(如录像带、录音带、软盘、光盘、胶卷等)、两用性较强的物品要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保管人员应定期(每学期一次)到计财处办理销帐手续。
第十八条 各院系应加强对库存物品的管理,严防损坏、变质、丢失。库存物品的保管应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库存物品应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十九条 对于贵重、稀缺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物品及麻醉等危险品,应实行专库专人双锁管理,做到精确计量,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工具类物品实行以旧换新制度,使用单位对专用工具要按人建卡,公用工具要专人管理。借用要有手续,调离工作要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