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集中采购项目合同管理工作,根据《江苏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苏师大办〔2021〕17号)和《江苏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苏师大国资〔2022〕2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归口(承办)单位应在成交(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人签订采购合同。
二、在2022年12月26日前,将今年前三季度已履约验收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补充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验收资料等送至国资处(招标办)备案。在2023年3月31日前,将2022年第四季度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补充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验收资料等送至国资处(招标办)备案。
三、如未按上述时间签订合同和备案的,合同归口(承办)单位应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四、联系人:李老师、王老师,联系电话:83656299(56299)。
国资处(招标办)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