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师范大学低值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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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低值仪器设备的管理,减少浪费,保证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 围

第一条 低值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800元(不含8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物品。如: 1. 仪器、仪表、教具。 2. 工具、量具。 3. 文艺、体育用品。 4. 与生活相关的低值物品(如收录机、采访机、照相机、电风扇、通讯工具、电话机、优盘、光驱、软驱、移动硬盘、多用电源插座、磁盘、存储卡、网卡、鼠标等)。

第二条 单价大于300元(含300元),小于800元的低值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徐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二、院系管理职责

第三条 单价小于300元的低值仪器设备,由院系等使用单位独立管理。验收、入库、建帐、报销、维修、管理等工作可参照《徐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要求,均在院系的直接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 对低值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人员调动时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不能独立使用的零、附件不必单独建帐,在原设备(明细帐)上增值即可。

第六条 管理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帐、物核对,使其保持一致。防止积压、浪费、损坏、丢失。  

第七条 个人借用的低值仪器设备,要有严格的审批借用手续。  

第八条 低值仪器设备在校内、外调拨,以及报废、报损、报失,应及时填写调拨、报废审批表,由院系主管领导审批,院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九条 报废的低值仪器设备所得残值、有偿调拨所得及赔偿费等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财务,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条 对于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处理,参照《徐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执行。    

三、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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