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按照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推进2023年度固定资产盘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盘点基准日
2023年12月31日为此次盘点的基准日,以当日现存在用状态资产为准。
目前资产存量变动已经很少,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即可开展盘点。
即日起到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微信扫码(拍照)盘点实况计数。
二、盘点内容
学校实际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含车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国有资产是高校履行办学职能的重要条件保障,也是衡量学校办学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年度固定资产盘点工作,通过盘点盘活存量资产,不断提高我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各单位应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领导和资产管理员为成员的资产盘点工作领导小组。
2.精心组织,严格要求。各单位务必将资产盘点工作通知到每一位教职工,要求其对名下的固定资产实物与账目情况进行全面盘点与核对,做到“资产账、实物、保管责任人、存放地”四相符。如发现与实际不符的情况,资产管理员须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在“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正。
3.明确职责,抓好落实。各单位资产盘点工作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资产管理员负责向教职工讲解微信盘点操作流程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盘点过程中如遇疑难问题,请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及时与国资处联系。
4.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资产盘点工作任务重、难度大、覆盖面广,各单位要统筹安排、制定方案,高质量做好本单位资产盘点的各项工作,并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
四、进度安排
1.目前各单位已经按照12月初的盘点要求开展了工作,请继续着重对新增(变动)资产保管人进行指导。
全校的盘点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
2.盘点结束后进行总结(2024年1月1日-1月10日)。
五、其他需要提醒的事项
1.以“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数据为准,对盘点过程中发现固定资产有账无物(盘亏)的,各单位敦促保管责任人按《江苏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毁损灭失赔偿实施办法》(苏师大国资〔2021〕1号)处理;对盘点过程中发现固定资产有物无账(盘盈)的,若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标准编码分类代码范围内的,则上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实验室处)处理。对于确因人员岗位变动未及时移交固定资产且又查无下落的,参照《江苏师范大学固定资产交接管理实施办法》(苏师大国资〔2021〕4号)处理。上述处理在盘点结束后10日内完成(2024年1月10日前)。
2.校内资产信息系统以及微信扫码盘点使用咨询电话:83656295(56295),联系人:朱老师。
3.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咨询电话:
83656309(56309),联系人:刘老师。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