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国资办会同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单位公示后上报的“有账无物”问题资产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审核,发现存在一些个性和共性问题,个性问题已个别反馈到所在单位要求加以订正,共性问题请按本通知办理:
1.不属于“有账无物”的资产,要从“有账无物”资产统计中调出。不少单位将“破损、已损坏;已报废;已转交设备处;设备处已拉走;已报废但是未销账;设备已处理,但是网上无法申请报废”等等不属于“有账无物”的资产误作有账无物上报了,应予以剔除。
建议分清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已损坏有实物的,请原地封存,并在省属系统中走正常报损和报废流程;
(2)已报废和转交实验室处的,需要和该处核实,查有手续的由实验室处处置。能够确定有实物以及实验室处已经参与处置的资产均需剔除出“有帐无物”问题资产范围。
注明上述原因但无法核实的资产,不在剔除范围,并请重新更改为合理的有账无物原因。
2.被盗造成有账无物的资产,需要提交公安局、保卫处等部门的报案材料和证明。
3.捐赠形成有账无物的资产,需要写清捐赠具体时间、地点、受赠方详细单位名称和接收人、我方的经办人,有原始材料的(捐赠协议、照片等)一并提交。
4.按照资产处置政策规定,责任人负责管理的国有资产出现有账无物情况,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应对责任人作出赔偿的处理意见。确实无物的资产账应全部上报,不留死角;实物存在的,勿上报成有账无物。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最新上报的《单位“问题资产“公示表》进行重新复核,对于需要剔除出有帐无物范围的资产进行剔除,需要更改有帐无物原因的进行修改,10月15日(本周四)下午下班前将复核后的公示表电子稿发送到国资办邮箱(gzb@jsnu.edu.cn),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交至国资办办公室(泉山校区14#402)。
如本单位复核无需更改,请发送邮件注明“复核无误”。
国资办
2015年10月14日